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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152419/2020-00045
政府文件公告
区人民政府
2020-05-08
关于永林新村4幢109、110室被征收人苏州市直属房屋所、公房承租人唐小连(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
姑苏府〔2020〕90号

关于永林新村4幢109、110室被征收人苏州市直属房屋所、公房承租人唐小连(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05-08 00:00访问量:

 

根据老永林14幢及周边地块建设需要, 2019621,姑苏区人民政府作出了该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

被征收房永林新村4109110直管公房房屋承租人为唐小连承租使用面积为32.62平方米,经测绘建筑面积为43.18平方米,经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姑苏)分局认定建筑总面积为53.33平方米,其中合法建筑面积为43.18平方米,违法建筑面积为10.15平方米。该处房屋内有户口簿一本,户主唐小连,田正祥(系唐小连之长子)、田正民(系唐小连之次子)、孙贵平(系田正祥配偶)、张丽娟(系田正民配偶)、田冰(系田正祥与孙贵平之子)、田奇祺(系田正民与张丽娟之子)。现永林新村4109110室实际居住唐小连、田正祥、孙贵平、田冰。田正民、张丽娟、田奇祺三人租住在盘门裕棠桥弄23号。

被征收人采用多数决定方式,选定了苏州荣和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的评估机构。经苏州荣和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价值857512元,装修及附着物价值为19827

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经协商,公房承租人唐小连(户)与房屋征收部门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签约期届满后,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将征收补偿决定告知书送达被征收人和公房承租人,告知公房承租人可以在征收补偿决定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就补偿方式作出选择,并通知其参加房屋征收协商会。

孙贵平、田正祥、唐小连代理人田正民出席征收部门于20191212日召集的房屋征收协商会唐小连代理人田正民会上表示选择定销商品房,要求安置两套80平方米惠宇华庭的房屋鉴于该户提出的要求不符合补偿方案之规定据此,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苏州市姑苏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及《老永林14幢及周边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苏州市直属房屋所实行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补偿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评估值857512元。

二、产权调换房源地点位于虎池苑14604(公安编号),建筑面积为108.17平方米。该房屋经苏州荣和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与被征收房屋同一方法评估,房地产评估价值为1743917元。

三、第一项与第二项相抵后,产权调换差价886405元由被征收人苏州市直属房屋所支付。

四、产权调换房由公房承租人唐小连(户)承租使用,租赁双方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五、补偿公房承租人唐小连(户)违法建筑残值1523元,装修及附着物价值19827元,搬迁费 1200元。移装固定设施补助费等按项目规定领取。

六、公房承租人唐小连(户)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办毕搬迁手续,携实际使用人搬迁至产权调换房内,腾让永林新村4109110全部房屋交征收实施单位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政府平江街道办事处验收后拆除。

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政府

                              202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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