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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2021-11-25
《姑苏区政府关于房屋起居室(厅)不得隔断出租的规定》解读

《姑苏区政府关于房屋起居室(厅)不得隔断出租的规定》解读

发布时间:2021-11-25 11:37访问量:

为推进我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结合近期省、市、区关于开展既有建筑安全排查整治工作要求,区住建委联合区应急局根据《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制定《姑苏区政府关于房屋起居室(厅)不得隔断出租的规定》,关于该规定的解读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对江苏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姑苏区房屋安全管理,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姑苏区根据《苏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自2018年实施“331专项行动”进一步规范区内出租房屋使用安全。

二、制定过程

区住建委于2019年起草《姑苏区关于禁止住宅起居室、卧室(厅)内隔的意见》,经过公众参与阶段(公众座谈会、项目公示、问卷调查)、专家论证阶段(组织听证会),并进行风险评估,建议予以实施。2019年12月20日,区住建委在姑苏区政府、保护区管委会第41次常务会议上作相关重大行政决策汇报,会上原则通过该决策。2020年,区住建委对该文件进行修订,更名为《姑苏区政府关于房屋起居室(厅)不得隔断出租的规定》,2021年10月13日,保护区管委会、姑苏区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姑苏区政府关于房屋起居室(厅)不得隔断出租的规定》,现申请以区政府名义正式印发,为后续工作推进提供更充分法律依据。

三、主要内容

《姑苏区政府关于房屋起居室(厅)不得隔断出租的规定》共8条。该规定重点明确了我区出租房屋起居室(厅)不得改变用途,不得隔断出租的要求。规定明确我区出租房屋起居室(厅)安全管理的工作原则和各部门具体工作职责:应遵循源头预防、部门协同、属地管理、综合治理、公众参与的原则;由社区和物业管理部门进行源头把控,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劝阻、制止;属地街道应及时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及时责令整改、录入系统平台,并及时上报。同时,该规定强调相关法规宣传的重要性并设置投诉机制,有效保障了广大公民加入公众监督的权益和重要意义。

下一步,区住建委将积极对上协调,配合市级有关部门和区相关部门持续监督、落实该规定,结合我区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工作,推进该规定发挥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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