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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其他;
姑苏区人社局
2026-04-30
关于向千川品牌运营(苏州)有限公司送达《苏州市姑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姑苏区人社局
无

关于向千川品牌运营(苏州)有限公司送达《苏州市姑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4-30 15:55访问量:

千川品牌运营(苏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市姑苏区人民路3188号17幢1106室A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MADR3D0L97

法定代表人:张晶宇

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苏州市姑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姑人社察处罚字[2026]第03号)。根据《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五十九条之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苏州市姑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苏州市姑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姑人社察处罚字[2026]第03号

单位名称:千川品牌运营(苏州)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MADR3D0L97

住所:苏州市姑苏区人民路3188号17幢1106室A

2025年10月27日收到你单位员工投诉未缴纳社会保险事项,我局依法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按规定为员工冯佳办理社会保险登记。2026年2月11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了限期改正指令书(姑人社察令字[2026]第05号),你单位逾期未改正。经姑苏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稽核,你单位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为3270.15元。2026年4月15日我局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姑人社察处告字[2026]第03号),你单位未在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投诉书;

2.仲裁裁决书;

3.投诉人身份证明材料、工资发放流水;

4.限期改正指令书及送达回证;

5.社会保险稽核联系单;

6.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公告。

我局认为: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处以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即3270.15元(叁仟贰佰柒拾元壹角伍分)罚款。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道前支行,账号:110202020900011925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人社部令第29号),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将可能影响你单位信用等级评定,并被社会公布和纳入失信联动惩戒对象。

地址:苏州市解放东路117号820室       邮编:215007

联系人:张津浩、郁敏益             电话:0512-65122026

                

 

 苏州市姑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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