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启胜,男,1959年10月出生,住址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观音寺镇三官村西圩组1号:
因您从2019年11月起在苏州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2019年11月在淮安享受居民养老待遇,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多领取了失业保险待遇共计6676.82元。我局于2023年10月13日依法对你个人作出责令退还失业保险待遇决定书,并于2023年10月27日公告送达了《苏州市姑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退还失业保险待遇决定书》( 姑苏人社责退〔2023〕第5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退还失业保险待遇决定,2024年4月11日,我局依法向你作出《苏州市姑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姑苏人社退字〔2024〕第3号),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据《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6号)第五十九条,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苏州市姑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姑苏人社退字〔2024〕第3号)
苏州市姑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 年4月23日
苏州市姑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姑苏人社退字〔2024〕第3号
杜启胜,男,1959年10月出生,住址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观音寺镇三官村西圩组1号:
因您从2019年11月起在苏州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2019年11月在淮安享受居民养老待遇,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多领取了失业保险待遇共计6676.82元。我局于2023年10月13日依法对你个人作出责令退还失业保险待遇决定书,并于2023年10月27日公告送达了《苏州市姑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退还失业保险待遇决定书》( 姑苏人社责退〔2023〕第5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退还失业保险待遇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催告如下:
按照《苏州市姑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退还失业保险待遇决定书》( 姑苏人社责退〔2023〕第5号),将违规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6676.82元退回我局指定账户。
退款账户户名: 苏州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职工失业保险基金
退款账号: 811201090027302 。附言:(姓名+退还失业保险待遇)
请你自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书面或口头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该权利。
苏州市姑苏区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 地址:苏州市解放东路117号 联系人:鲍祎军 联系电话:0512-69331526 邮编:215000
苏州市姑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