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加龙,男,1960年6月出生,住址江苏省沭阳县沐城镇官东居委会李前组01号,身份证号码:3208xxxxxxxxxxxxx0:
因您于2020年8月-2021年9月在苏州领取失业金,2021年7月在沭阳领取居民基本养老金,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多领取了失业保险待遇共计4929元。我局于2023年10月23日依法对你个人作出责令退还失业保险待遇决定书,并于2023年11月7日公告送达了《苏州市姑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退还失业保险待遇决定书》( 姑苏人社责退〔2023〕第8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退还失业保险待遇决定,2024年4月11日,我局依法向你作出《苏州市姑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姑苏人社退字〔2024〕第2号),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据《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6号)第五十九条,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苏州市姑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姑苏人社退字〔2024〕第2号)
苏州市姑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 年4月17日
苏州市姑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姑苏人社退字〔2024〕第2号
李加龙,男,1960年6月出生,住址江苏省沭阳县沐城镇官东居委会李前组01号,身份证号码:3208xxxxxxxxxxxxx0:
因您于2020年8月-2021年9月在苏州领取失业金,2021年7月在沭阳领取居民基本养老金,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多领取了失业保险待遇共计4929元。我局于2023年10月23日依法对你个人作出责令退还失业保险待遇决定书,并于2023年11月7日公告送达了《苏州市姑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退还失业保险待遇决定书》( 姑苏人社责退〔2023〕第8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退还失业保险待遇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催告如下:
按照《苏州市姑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退还失业保险待遇决定书》( 姑苏人社责退〔2023〕第8号),将违规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4929元退回我局指定账户。
退款账户户名: 苏州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职工失业保险基金
退款账号: 811201090027302 。附言:(姓名+退还失业保险待遇)
请你自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书面或口头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该权利。
苏州市姑苏区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 地址:苏州市解放东路117号 联系人:鲍祎军 联系电话:0512-69331526 邮编:215000
苏州市姑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