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怀远(原姑苏区木景美容美发养生馆经营者):
住所: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花园乡冯庄村136号
现向你公告送达《苏州市姑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决定书》(姑人社察罚字[2024]第7号)。因你拒不接受或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经责令整改未改,本局决定对你个人处罚款15000元整(壹萬伍仟元整)。你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
苏州市姑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日
苏州市姑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姑人社察罚字[2024]第7号
陈怀远(原姑苏区木景美容美发养生馆经营者):
身份证号:371322198907213836
住所: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花园乡冯庄村136号
2023年7月24日,劳动者颜早早向我局投诉姑苏区木景美容美发养生馆拖欠劳动报酬。2023年8月7日本局对该单位立案调查,经查,你为该单位经营者,该单位于2023年8月15日注销。2023年11月8日,本局向你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姑人社察询字【2023】第56号),要求你报送原姑苏区木景美容美发养生馆书面用工材料,你未按要求报送。2024年1月5日本局向你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姑人社察令字【2023】第124号),责令你限期报送相关书面材料,但你仍未按要求改正。
2024年2月3日本局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姑人社察处告字[2024]第5号),2024年2月24日向你送达劳动保障监察决定书(姑人社察决字[2024]第1号),拟对你拒不接受或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行为处罚款15000元整。你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陈述申辩,亦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证实:
1. 调查询问书及其送达凭证;
2. 限期改正指令书及其送达凭证;
3. 行政处罚告知书及其送达凭证;
4. 劳动保障监察决定书及其送达凭证。
本局认为,你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已构成拒不接受或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违法行为。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本局决定对你个人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15000元整(壹萬伍仟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道前支行,地址:苏州市姑苏区人民路房地产大厦(大新街)西南侧约50米,账号:110202020900011925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人社部令第29号)、《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6号)等相关规定,你的违法行为将可能影响你个人信用等级评定,并被社会公布和纳入失信联动惩戒对象。
苏州市姑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3月5日
正本(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