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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严琦
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苏州市姑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姑人社察罚字[2024]第8号)。因你单位拒不接受或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经责令整改未改,本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如下:行政罚款15000元整(壹萬伍仟元整)。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道前支行,地址:苏州市姑苏区人民路房地产大厦(大新街)西南侧约50米,账号:110202020900011925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
苏州市姑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O二四年三月十三日
苏州市姑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姑人社察罚字[2024]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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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严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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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我局接投诉称你单位存在拖欠薪资情况。2023年6月15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7月11日我局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姑人社察询字[2023第44号)。你单位未按调查询问书上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拒不接受或配合劳动保障监察。2023年8月28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姑人社察令字[2023]第84号),责令你单位限期整改,报送相关书面材料,你单位仍拒不改正。2024年1月8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单位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证实:
1.调查询问书及送达凭证;
2..限期改正指令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及其送达凭证;
3.苏州市姑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的工商档案。
我局认为,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道前支行,地址:苏州市姑苏区人民路房地产大厦(大新街)西南侧约50米,账号:110202020900011925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人社部令第29号)等相关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将可能影响你单位信用等级评定,并被社会公布和纳入失信联动惩戒对象。
地 址:苏州市解放东路117号812室;邮编:215007
联系人:于成宁、郁敏益 电话:0512-65331716
苏州市姑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3月13日
正本(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