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蜜蜂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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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08935287X1
法定代表人:严琦
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苏州市姑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姑人社察处告字[2024]第2号)。因你单位拒不接受或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经责令整改未改。本局拟对你单位处罚如下:行政罚款15000元整(壹萬伍仟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等规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书面或口头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未进行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
苏州市姑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O二四年一月八日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
姑人社察处告字[2024]第 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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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严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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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我局接投诉称你单位存在拖欠薪资情况。2023年6月15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7月11日我局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姑人社察询字[2023第44号)。你单位未按调查询问书上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拒不接受或配合劳动保障监察。2023年8月28日我局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姑人社察令字[2023]第84号),责令你单位限期整改,报送相关书面材料,你单位仍拒不改正。
以上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证实:
1.调查询问书及送达凭证;
2.限期改正指令书及其送达凭证;
3.苏州市姑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的工商档案。
我局认为,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处人民币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或者口头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该权利。
根据《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人社部令第29号)、《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6号)等相关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将可能影响你单位信用等级评定,并被社会公布和纳入失信联动惩戒对象。
地 址:苏州市解放东路117号812室;邮编:215007
联系人:于成宁、郁敏益 电话:0512-65331716
苏州市姑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月8日
正本(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