姑苏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天赐广场-虎阜路段
搬迁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苏州市姑苏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苏府规字〔2015〕4号文发布,根据2025年6月12日苏府规字〔2025〕11号文修正)等规定,现将《天赐广场-虎阜路段搬迁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征求意见稿)》)在中国姑苏(www.gusu.gov.cn)和征收现场予以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为2026年10月19 日至2026年11月18日止。在此期间,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有关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zbazbc@gusu.gov.cn”邮箱。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苏州市白塔东路6号,苏州市姑苏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邮编215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房屋征收与补偿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现场方式反映意见。
现场接待地点:海涌坊2号
联系人:杨泳
现场办电话:13402551738
对《方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的单位或个人,请如实告知真实名称、姓名以及联系方式。
附件:《天赐广场-虎阜路段搬迁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政府
2026年10月19日
附件:
天赐广场-虎阜路段搬迁项目房屋
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苏州市姑苏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苏府规字〔2015〕4号文发布,根据2025年6月12日苏府规字〔2025〕11号文修正)等规定,结合调查登记和评估等情况,制定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范围
天赐广场:海涌坊150号、海涌坊153号、海涌坊173号、海涌坊175号、海涌坊178号、海涌坊180号(上述门牌如有出入,以征收红线确定范围为准)。
该项目共计征收非住宅14户,面积约3190平方米(含未经登记建筑面积)。
二、征收实施时间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三、征收补偿政策
(一)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二)评估机构的选择方法
按照苏府办〔2015〕170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计户规则
按照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政府姑苏府规〔2025〕1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补偿内容和有关标准
1.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情况、依据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予以确定。
3.非住宅的认定标准和面积认定标准。
按照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政府姑苏府规〔2025〕1号、姑苏府规〔2025〕2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对于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未符合其他相应认定条件的建筑面积,其残值补偿标准具体如下:住宅、综合用房等用途的房屋按照每平方米150元补偿,商业用房按照每平方米250元补偿。
4.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偿费。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以下的,每户按700元发放;4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40平方米(不足40平方米按40平方米计算),增加700元搬迁补偿费。
对于整厂迁移的征收补助费,由征收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对设备、设施征收补助费难以协商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予以确定。
5.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1)征收商业用房,造成停产、停业的,按被征收房屋的认定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500元一次性补偿。
(2)征收非商业用房,造成停产、停业的,按被征收房屋的认定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400元一次性补偿。
(3)若被征收人不选择上述(1)、(2)标准补偿的,参考苏州市人民政府苏府规字〔2013〕7号文件规定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6.改变房屋用途的补偿。
按照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政府姑苏府规〔2025〕1号文件规定执行。
7.用人单位与建立合法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助。
按照苏州市人民政府苏府规字〔2013〕7号文件规定执行。
8.关于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按照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政府姑苏府规〔2025〕1号文件规定执行。
9.关于改制企业的补偿。
按照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政府姑苏府规〔2025〕1号文件规定执行。
10.移装固定设施补助费。
被征收人的电话移机费、宽带上网初装费和原水、电增容费、管道煤气气源建设费及安装费、有线电视原装费用按实补偿。太阳能热水器移装按每台750元补偿(含材料损耗费)、空调移机费用按每台650元补偿(含材料损耗费)。
11.搬迁奖励费
(1)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奖励期限内签约并搬迁完毕的给予3万元奖励。
(2)被征收房屋涉及实体经营的,凭有效营业执照,按有效张数计,每张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补贴;被搬迁房屋涉及网络经营的,凭有效营业执照,按且仅按一张计,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四、产权调换用房
本项目提供总官堂路商业用房、锦月街商业用房等作为产权调换房屋。在征收过程中如有变化,根据实际情况再行调整。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和被征收房屋价值在同一评估时点分别计算价格后,结清差价。
五、拟定的签约期限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一个月。
六、拟定的提前搬迁奖励期限
具体奖励期限待征收决定公告后在征收现场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