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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152419/2020-00192
政府文件公告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政府
2020-11-03
关于前新街15号被征收人金芹娣、金海荣、金根兄、金玲兄、金银娣(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
姑苏府〔2020〕259号

关于前新街15号被征收人金芹娣、金海荣、金根兄、金玲兄、金银娣(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11-03 16:52访问量:

根据桃花坞历史文化片区综合整治保护利用工程(廖家巷、桃花坞大街段)项目建设需要,2020311,姑苏区人民政府作出了该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

被征收房屋前新街15私房产权人为金鹤义(亡)。该处房屋产权登记面积为78.85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为90.7平方米,经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建筑总面积为115.64平方米,其中合法建筑面积为78.85平方米,36.79平方米为违法建筑面积。该处房屋内有户口簿一本,户主为金海荣(系金鹤义之子),翁平(系金海荣配偶)、金艳(系金海荣与翁平之女)。现上述户籍人员实际均居住于该处房屋内。

另查明:产权人金鹤义于1998830日过世,金鹤义与配偶吴林云(亦已过世)有子女5人,分别为长子金海荣、长女金芹娣、次女金根兄、三女金玲兄、四女金银娣。

被征收人采用多数决定方式,选定了苏州俊达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的评估机构。经苏州俊达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价值1846082元,装修及附着物价值54253

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经协商,被征收人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签约期届满后,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将征收补偿决定告知书送达被征收人金芹娣、金海荣、金根兄、金玲兄、金银娣,告知被征收人可以在征收补偿决定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就补偿方式作出选择,并通知其参加房屋征收协商会。

金芹娣、金海荣、金根兄、金玲兄、金银娣出席征收部门于2020924日召集的房屋征收协商会。金芹娣、金根兄、金玲兄、金银娣会上要求按照前新街15号房屋市场化评估价值的一半进行补偿;金海荣会上陈述对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持有异议,认为该处房屋是其出资建造的,因此前新街15号房屋的安置补偿款应归其所有,并提出在未解决家庭矛盾前,对补偿方式不做出选择。鉴于该户对补偿方式的选择未能达成统一意见据此,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苏州市姑苏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及《桃花坞历史文化片区综合整治保护利用工程(廖家巷、桃花坞大街段)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金芹娣、金海荣、金根兄、金玲兄、金银娣(户)实行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补偿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评估值1846082元。

二、产权调换房源地点位于虎阜花园东区8506(公安编号),建筑面积为91.75平方米。该房屋经苏州俊达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与被征收房屋同一方法评估,房地产评估价值为1679484元。

三、第一项与第二项相抵后,产权调换差价166598元由被征收人金芹娣、金海荣、金根兄、金玲兄、金银娣(户)领取。

四、补偿被征收人金芹娣、金海荣、金根兄、金玲兄、金银娣(户)违法建筑残值5519元,搬迁费1400元,装修及附着物价值54253元。移装固定设施补助费及其他补助费等按项目规定支付。

五、被征收人金芹娣、金海荣、金根兄、金玲兄、金银娣(户)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办毕搬迁手续,携实际使用人搬迁至产权调换房内,腾让前新街15全部房屋交征收实施单位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政府金阊街道办事处验收后拆除。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政府

20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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