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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152419/2020-00200
政府文件公告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政府
2020-11-23
关于前橹巷湾19号被征收人袁琪、袁步平、左珏、邵留媛、袁晓骅(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
姑苏府〔2020〕98号

关于前橹巷湾19号被征收人袁琪、袁步平、左珏、邵留媛、袁晓骅(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11-23 14:35访问量:

根据光荣墩(一期)改厕搬迁项目建设需要,2019227,姑苏区人民政府作出了该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

被征收房屋前橹巷湾19号系私房,产权人为袁志民(亡)。该处房屋产权登记建筑面积为133.23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为93.7平方米,经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合法建筑面积为133.23平方米,其余面积为违法建筑面积。产权人袁志民于199934日过世,袁志民与配偶(亦已过世)育有子女四人,分别是长子袁步正、长女袁琪、次子袁步平、次女左珏。长子袁步正于2013215日过世,袁步正与配偶邵留媛育有一子袁晓骅。该处房屋内有户口簿一本,户主为邵留媛。现该处房屋实际居住邵留媛、袁晓骅。

被征收人采用多数决定方式,选定了苏州荣和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的评估机构。经苏州荣和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价值为2527373元,装修及附着物价值未接受实地评估。

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经协商,被征收人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签约期届满后,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将征收补偿决定告知书送达被征收人袁琪袁步平左珏邵留媛、袁晓骅,告知被征收人可以在征收补偿决定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就补偿方式作出选择,并通知其参加房屋征收协商会。

袁步平、邵留媛出席征收部门于2020410日召集的房屋征收协商会,会上未就补偿方式作出明确选择,要求先行解决前橹巷湾20号、后橹巷湾29-1号公私合营事宜后,再行协商本处房屋补偿方案。鉴于该户其余三位被征收人未到会,对补偿方式未作出选择。据此,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苏州市姑苏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光荣墩(一期)改厕搬迁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袁琪袁步平左珏邵留媛、袁晓骅(户)实行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补偿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评估值2527373元。

二、产权调换房源地点位于长江花园三区32202室、32302(以上均为公安编号),建筑面积分别为68.26平方米、68.26平方米,合计建筑面积为136.52平方米。该房屋经苏州荣和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与被征收房屋同一方法评估,房地产评估价值分别为1119123元、1124720元,合计2243843元。

三、第一项与第二项相抵后,产权调换差价283530元由被征收人袁琪袁步平左珏邵留媛、袁晓骅(户)领取。

四、补偿被征收人袁琪袁步平左珏邵留媛、袁晓骅(户)搬迁费2000元,违法建筑残值款待实地评估丈量后按实支付。装修及附着物价值待实地评估后支付,移装固定设施补助费及其他补助费等按项目规定支付。

五、被征收人袁琪袁步平左珏邵留媛、袁晓骅(户)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办毕搬迁手续,携实际使用人搬迁至产权调换房内,腾让前橹巷湾19全部房屋交征收实施单位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政府双塔街道办事处验收后拆除。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政府

  202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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