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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152419/2020-00201
政府文件公告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政府
2020-11-23
关于光荣墩10号边门南首东向被征收人苏州市直属房屋所、公房承租人祝德军(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
姑苏府〔2020〕156号

关于光荣墩10号边门南首东向被征收人苏州市直属房屋所、公房承租人祝德军(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11-23 14:36访问量:

根据光荣墩(东环路)-3旧城区改建项目建设需要,201989,姑苏区人民政府作出了该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

被征收房屋光荣墩10号边门南首东向系直管公房,房屋承租人为祝德军。承租使用面积为36.7平方米,折算建筑面积为44.04平方米,经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建筑总面积为71.9平方米,其中合法建筑面积为44.04平方米,27.86平方米为违法建筑面积。该处房屋内有户口簿一本,户主为赵雯敏(系祝德军配偶),祝德军、祝润泽(系祝德军与赵雯敏之子)、邹阿四(系赵雯敏之母)。现该处房屋无人居住使用。赵雯敏、祝德军、祝润泽现实际租住在他处。邹阿四实际居住在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夏家桥11810101室。

被征收人采用多数决定方式,选定了苏州荣和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的评估机构。经苏州荣和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价值845260元,装修及附着物价值为23994元。

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经协商,公房承租人祝德军(户)与房屋征收部门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签约期届满后,房屋征收部门于2020615日依法将征收补偿决定告知书送达被征收人和公房承租人,告知公房承租人可以在征收补偿决定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就补偿方式作出选择,并通知其参加房屋征收协商会。

公房承租人祝德军(户)出席征收部门于2020616日召集的房屋征收协商会,会上陈述对违法建筑面积有异议,要求安置一套105平方米与一套60平方米的定销商品房。鉴于该户提出的要求不符合补偿方案之规定。据此,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苏州市姑苏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及《光荣墩(东环路)-3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苏州市直属房屋所实行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补偿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评估值845260元。

二、产权调换房源地点位于虎阜花园东区26201室(公安编号),建筑面积为55.18平方米。该房屋经苏州荣和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与被征收房屋同一方法评估,房地产评估价值为935963元。

三、第一项与第二项相抵后,产权调换差价90703元由被征收人苏州市直属房屋所支付。

四、产权调换房由公房承租人祝德军(户)承租使用,租赁双方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五、补偿公房承租人祝德军(户)装修及附着物价值23994元,违法建筑残值4179元,搬迁费1200元。移装固定设施补助费等按项目规定领取。

六、公房承租人祝德军(户)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办毕搬迁手续,搬迁至产权调换房内,腾让光荣墩10号边门南首东向全部房屋交征收实施单位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政府双塔街道办事处验收后拆除。

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政府

  202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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