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政府于2020年8月12日作出《关于建新村28号被征收人方惠芬、方惠英、方金娣、方惠民(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姑苏府〔2020〕175号),经核实,现将该公告正文第一页中“该处房屋经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姑苏)分局认定合法建筑面积为326.76平方米,其余面积为违法建筑面积”更正为“该处房屋经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合法建筑面积为326.76平方米,其余面积为违法建筑面积”,原公告的其他内容不变。
特此公告。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