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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152419/2020-00198
政府文件公告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政府
2020-11-19
关于城东新村25号304室被征收人武瑜晟(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
姑苏府〔2020〕276号

关于城东新村25号304室被征收人武瑜晟(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11-19 09:04访问量: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政府于2020110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姑苏府〔20209号),对城东新村旧城改建项目范围内所涉房屋实施征收。房屋征收部门为苏州市姑苏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是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政府平江街道办事处。城东新村25304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

被征收房屋城东新村25304室系私房,产权人为武瑜晟。该处房屋产权登记面积为36.8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为15.5平方米,经测绘建筑面积为39.92平方米。该处房屋内有户口簿一本,户主武瑜晟,武言芝(系武瑜晟之长女)、武思含(系武瑜晟之次女)。上述户籍人员均实际居住在该处房屋内。

房屋征收部门通过抽签方式,确定了苏州俊达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的评估机构。经苏州俊达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价值917242元,装修及附着物价值为20327

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经协商,被征收人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签约期届满后,房屋征收部门于202096日依法将征收补偿决定告知书送达被征收人武瑜晟,告知被征收人可以在征收补偿决定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就补偿方式作出选择,并通知其参加房屋征收协商会。

被征收人武瑜晟出席征收部门于2020911日召集的房屋征收协商会,会上要求安置含三间房屋的定销商品房一套,房源地点要求与其母亲安置在同一个小区内。鉴于该户提出的要求不符合补偿方案之规定。据此,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苏州市姑苏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城东新村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武瑜晟(户)实行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补偿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评估值917242元。

二、产权调换房源地点位于虎阜花园东区7401,建筑面积为55.04平方米。该房屋经苏州俊达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与被征收房屋同一方法评估,房地产评估价值为1014112元。

三、第一项与第二项相抵后,产权调换差价96870元由被征收人武瑜晟(户)支付。

四、补偿被征收人武瑜晟(户)搬迁费1000元,装修及附着物价值20327元。移装固定设施补助费及其他补助费等按项目规定支付。

五、被征收人武瑜晟(户)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办毕搬迁手续,搬迁至产权调换房内,腾让城东新村25304全部房屋交征收实施单位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政府平江街道办事处验收后拆除。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政府

 202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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