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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152419/2020-00195
政府文件公告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政府
2020-11-19
关于城东新村6号-203、东-3被征收人苏州市直属房屋所、公房承租人章士春(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
姑苏府〔2020〕270号

关于城东新村6号-203、东-3被征收人苏州市直属房屋所、公房承租人章士春(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11-19 09:00访问量:

根据城东新村旧城改建项目建设需要,2020110,姑苏区人民政府作出了该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

被征收房城东新村6-203、东-3直管公房房屋承租人为章士春承租使用面积为21.09平方米,折合建筑面积为32.75平方米该处房屋内有户口簿一本,户主为章士春,章建洪(系章士春之弟)。现上述户籍人员实际均居住于该处房屋内。

房屋征收部门通过抽签方式,确定了苏州俊达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的评估机构。经苏州俊达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价值709660元,装修及附着物价值为5070

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经协商,公房承租人章士春(户)与房屋征收部门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签约期届满后,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将征收补偿决定告知书送达被征收人和公房承租人,告知公房承租人可以在征收补偿决定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就补偿方式作出选择,并通知其参加房屋征收协商会。

公房承租人章士春出席征收部门于2020927日召集的房屋征收协商会,会上要求安置一套120平方米的定销商品房鉴于该户提出的要求不符合补偿方案之规定。据此,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苏州市姑苏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及《城东新村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苏州市直属房屋所实行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补偿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评估值709660元。

二、产权调换房源地点位于虎池苑142402室(公安编号),建筑面积为73.29平方米。该房屋经苏州俊达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与被征收房屋同一方法评估,房地产评估价值为1317608元。

三、第一项与第二项相抵后,产权调换差价607948元由被征收人苏州市直属房屋所支付。

四、产权调换房由公房承租人章士春(户)承租使用,租赁双方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五、补偿公房承租人章士春(户)装修及附着物价值5070元,搬迁费1000元。移装固定设施补助费等按项目规定领取。

六、公房承租人章士春(户)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办毕搬迁手续,携实际使用人搬迁至产权调换房内,腾让城东新村6-203、东-3全部房屋交征收实施单位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政府平江街道办事处验收后拆除。

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政府

202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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