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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152419/2020-00044
政府文件公告
区人民政府
2020-05-08
关于枣市街135号303室被征收人黄曹钢、黄腾骧、虞文英(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
姑苏府〔2020〕88号

关于枣市街135号303室被征收人黄曹钢、黄腾骧、虞文英(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05-08 00:00访问量:

 

根据“两河一江”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城区段(胥江街道范围内)—胥江河以北(二期)建设需要, 2019821,姑苏区人民政府作出了该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

被征收房枣市街135303室系私房,产权人为黄曹钢、黄腾骧、虞文英该处房屋产权登记面积为67.14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为23.91平方米,经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姑苏)分局认定建筑总面积为69.09平方米,其中合法建筑面积为67.14平方米,1.95平方米为合用车库。该处房屋内有户口簿一本,户主为黄曹钢,虞文英(系黄曹钢配偶)、黄腾骧(系黄曹钢与虞文英之子)。现该处房屋实际居住黄曹钢、黄腾骧、虞文英。

被征收人采用多数决定方式,选定了苏州俊达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的评估机构。经苏州俊达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价值1199926元,装修及附着物价值为31237

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经协商,被征收人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签约期届满后,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将征收补偿决定告知书送达被征收人黄曹钢、黄腾骧、虞文英,告知被征收人可以在征收补偿决定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就补偿方式作出选择,并通知其参加房屋征收协商会。

被征收人虞文英出席征收部门于2019126日召集的房屋征收协商会,黄曹钢、黄腾骧未到会虞文英会上要求安置驿东苑120平米的定销商品房与使用面积达到40平方米的公房各一套。鉴于该户提出的要求不符合补偿方案之规定。据此,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苏州市姑苏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及《“两河一江”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城区段(胥江街道范围内)—胥江河以北(二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黄曹钢、黄腾骧、虞文英(户)实行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补偿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评估值1199926元。

二、产权调换房源地点位于虎池苑(小区)3802室(公安编号),建筑面积为76.32平方米。该房屋经苏州俊达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与被征收房屋同一方法评估,房地产评估价值为1144800元。

三、第一项与第二项相抵后,产权调换差价55126元由被征收人黄曹钢、黄腾骧、虞文英(户)领取。

四、补偿被征收人黄曹钢、黄腾骧、虞文英(户)搬迁费1400合用车库补偿款1716元,装修及附着物价值31237元。移装固定设施补助费及其他补助费等按项目规定支付。

五、被征收人黄曹钢、黄腾骧、虞文英(户)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办毕搬迁手续,携实际使用人搬迁至产权调换房内,腾让枣市街135303全部房屋(含合用车库)交征收实施单位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政府沧浪街道办事处验收后拆除。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政府

                             202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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