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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152419/2020-00043
政府文件公告
区人民政府
2020-05-08
关于枣市街140号被征收人李华、周永芬(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
姑苏府〔2020〕86号

关于枣市街140号被征收人李华、周永芬(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05-08 00:00访问量:

 

根据“两河一江”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城区段(胥江街道范围内)—胥江河以北(二期)建设需要, 2019821,姑苏区人民政府作出了该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

被征收房枣市街140号系私房,产权人为李华、周永芬。该处房屋产权登记面积为103.01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为50.9平方米,经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姑苏)分局认定建筑总面积为136.45平方米,其中合法建筑面积为103.01平方米,违法建筑面积为33.44平方米。该处房屋内有户口簿一本,户主为李华,周永芬(系李华前妻)、李鸿生(系李华与周永芬之长子)、李鸿斌(系李华与周永芬之次子)。上述户籍人员现实际居住于该处。

另查明:李华与周永芬于2019919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对房屋的居住及分割约定为:枣市街140号房屋二人各一半。

被征收人采用多数决定方式,选定了苏州俊达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的评估机构。经苏州俊达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价值1772493元,装修及附着物价值为75976

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经协商,被征收人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签约期届满后,房屋征收部门于20191217日依法将征收补偿决定告知书送达被征收人李华、周永芬,告知被征收人可以在征收补偿决定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就补偿方式作出选择,并通知其参加房屋征收协商会。

被征收人李华出席征收部门于20191220日召集的房屋征收协商会,周永芬未到会。李华会上陈述对违法建筑面积有异议,要求安置105平方米与80平方米高层定销商品房各一套。鉴于李华提出的要求不符合补偿方案之规定,且周永芬未到会对补偿方式做出选择。据此,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苏州市姑苏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及《“两河一江”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城区段(胥江街道范围内)—胥江河以北(二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李华、周永芬(户)实行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补偿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评估值1772493元。

二、产权调换房源地点位于虎池苑(小区)142804(公安编号),建筑面积为108.17平方米。该房屋经苏州俊达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与被征收房屋同一方法评估,房地产评估价值为1756356元。

三、第一项与第二项相抵后,产权调换差价16137元由被征收人李华、周永芬(户)领取。

四、补偿被征收人李华、周永芬(户)违法建筑残值5016元,搬迁费1800装修及附着物价值75976元。移装固定设施补助费及其他补助费等按项目规定支付。

五、被征收人李华、周永芬(户)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办毕搬迁手续,携实际使用人搬迁至产权调换房内,腾让枣市街140全部房屋交征收实施单位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政府沧浪街道办事处验收后拆除。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政府

                            202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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