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销售江苏分公司和苏州天然气管网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2019-2020年天然气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有关“2019年4月1日起门站价格上浮19.55%”的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疏导苏州市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
1.自2019年6月1日起,市区非居民用、其他(公用事业)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每立方米统一上调0.303元(上调15%)。调整后,市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为每立方米3.409元;其他(公用事业)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为每立方米3.229元。
2.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期间,市区燃气企业和非居民终端用户实际结算时,按照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每立方米3.308元、其他(公用事业)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每立方米3.128元结算,实际结算价格与销售价格的差额部分(每立方米0.101元)按市政府专题会议精神由各区政府(管委会)安排财政资金向所属燃气企业予以补贴。
二、实施范围
市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疏导范围为苏州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供气区域,其他各区(不含吴江区)天然气价格疏导方案、执行日期等与其同步统一,并由各区价格主管部门报当地区政府(管委会)审定后执行。
三、保障措施
1.2019年4月1日-2019年5月31日期间增加的供气成本(每立方米0.395元)分别由苏州天然气管网公司与市区五家燃气企业按25%和75%的比例承担,不再向非居民用户传导。
2.2019年6月1日以后增加的供气成本(每立方米0.092元)分别由苏州天然气管网公司与市区五家燃气企业按25%和75%的比例承担,不再向非居民用户传导。
四、相关要求
1.为保证市区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疏导工作顺利实施,苏州天然气管网股份有限公司、各区燃气企业要加强与上下游用户的供需衔接,保障市场平稳运行。
2.各区燃气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认真做好准确抄表、价格公示等工作,不得超过规定价格销售或变相提高用气价格以及串通价格等,同时加强宣传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3.各地要加大价格检查和巡查力度,依法查处通过改变计价方式、增设环节、强制服务等方式提高或变相提高价格以及串通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秩序。
4.本通知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如遇价格政策调整,则按新政策执行。